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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豁免即將取消?--RoHS2.0豁免條款評估zui近進展
利益相關方將對電子電氣產品中有害物質限制(RoHS 指令)豁免申請進行評議,時間從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10月16日持續8周,這次評議涵蓋對附件III中的29條豁免條款的申請。
RoHS 2.0的豁免與電子電氣相關行業產生影響巨大,利益相關方的評議結果將對未來豁免條款是否繼續生效有直接影響,確切的信息將會在歐盟上公布。
評議申請豁免的清單
豁免清單 | |
1(a-e) | 單端(緊湊)熒光燈中的汞含量不得超過(每燈): |
(a) | 一般照明用途,小于30W: 5mg |
(b) | 一般照明用途,30 W≤功率<50W:5mg |
(c) | 一般照明用途,50 W≤功率<150W:5mg |
(d) | 一般照明用途,功率≥150W:15mg |
(e) | 一般照明用途,圓形或者方形結構,且管直徑≤17mm |
1(f) | 特殊用途:5mg |
2(a)(1-5) | 用于一般照明用途的雙端線性熒光燈中汞的含量不超過(每燈): |
(1) | 正常壽命的三基色粉和管直徑<9mm(如T2):5mg |
(2) | 正常壽命的三基色粉和9mm≤管直徑≤17mm(如T5):5mg |
(3) | 正常壽命的三基色粉和17mm<管直徑≤28mm(如T8):5mg |
(4) | 正常壽命的三基色粉和管直徑>28mm(如T12):5mg |
(5) | 長壽命(≥25000小時)的三基色粉:8mg |
2(b)(3) | 管直徑>15mm的非線性三基色粉燈(如T9):15mg |
2(b)(4) | 其他一般照明和特殊用途的燈(如感應燈):15mg |
3(a-c) | 特殊用途的冷陰極熒光燈和外部電極熒光燈中汞的含量不超過(每燈): |
(a) | 短尺寸(≤500mm):3.5mg |
(b) | 中等尺寸(>500mm且≤1500mm):5mg |
(c) | 長尺寸(大于1500mm):13mg |
4(a) | 其他低壓放電燈中汞的含量(每燈):15mg |
4(b) (I-III ) | 一般照明用途的高壓鈉(蒸汽)燈,改進顯色指數Ra>60,其中汞含量不超過: |
I | P≤155W :30mg |
II | 155W:40mg |
III | P>405W :40mg |
4(c)(I-III ) | 一般照明用途的其他高壓鈉(蒸汽)燈中的汞含量不超過(每燈): |
I | P≤155W :25mg |
II | 155W:30mg |
III | P>405W :40mg |
4(e) | 金屬鹵化燈中汞的含量。 |
4(f) | 未在此附錄中特別提及的用于特殊用途的其他放電燈中汞的含量。 |
5(b) | 熒光管的玻璃內的鉛含量不超過其重量的0.2%。 |
6(a) | 加工用途的鋼和鍍鋅鋼中合金元素中的鉛的重量比不超過0.35%。 |
6(b) | 鋁里,鉛的重量比不超過0.4%。 |
6(c) | 銅合金中,鉛的重量比不超過4%。 |
7(a) | 高溫融化焊料中的鉛(即:鉛含量大于或等于85%的鉛基合金)。 |
7(c)-I | 電子電氣元件的玻璃或陶瓷中的鉛或玻璃或陶瓷基混合物中的鉛,電容器的介電陶瓷除外,如壓電陶瓷裝置。 |
7(c)-II | 額定電壓125V AC或者250V DC或更高的電容器的介電陶瓷中的鉛。 |
7(c)-IV | 集成電路或分立式半導體的電容器部件中使用的PZT介電陶瓷材料中的鉛。 |
8(b) | 電氣觸點中的鎘及鎘化合物。 |
9 | 在吸收式電冰箱中作為碳鋼冷卻系統的防腐劑的六價鉻的重量比不超過0.75%。 |
15 | 集成電路倒裝芯片封裝中半導體芯片及載體之間形成可靠聯接所用焊料中的鉛。 |
18(b) | 當放電燈被用作含磷光粉的仿日曬燈,比如含有BSP (BaSi2O5 :Pb),放電燈中的熒光粉觸媒劑的鉛含量在其重量的1%或以下。 |
21 | 用在玻璃表面瓷釉,如硅酸鹽玻璃和堿石灰玻璃上的印刷油墨中的鉛和鎘。 |
24 | 通孔盤狀及平面陣列陶瓷多層電容器焊料所含的鉛。 |
29 | 理事會指令69/493/EEC 附件I(第1、2、3 和4 類)中定義的水晶玻璃中的鉛。 |
32 | 窗體裝配中,用于氬和氪激光管的密封玻璃中的氧化鉛。 |
34 | 金屬陶瓷質的微調電位器元件中的鉛。 |
37 | 以硼酸鋅玻璃體為基材的高壓二極管的電鍍層的鉛。 |